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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具体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2  来源:

镇委校〔201742

 

各处室:

《关于具体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57365.com          镇江市行政学院

2017510

 

 

关于具体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规范“第一种形态”实践方式,根据市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镇办发[2017]18号)文件精神,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主要是针对党员干部有负面议论和反映,个人及工作存在潜在风险或一定问题,在不需要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情况下,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所运用的一种形态。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校(院)党委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委员、处室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校(院)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并切实加强对全校(院)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的统计监督,向校(院)党委和市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

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

   (一)在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的;

(二)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方面存在问题的;

(三)在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原则方面存在问题的;

   (四)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

(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履职尽责,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方面存在问题的;

(六)在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方面存在问题的;

(七)在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方面存在问题的;

(八)在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方面存在问题的;

   (九)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五条 “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通报、诫勉谈话等。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提醒或警示谈话。主要针对党员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注意的情况,根据问题程度,分别采取提醒谈话或警示谈话进行事前提醒。

   (一)实施主体:与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谈话,由校(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与处室领导干部谈话,由其分管领导组织开展;与其他党员谈话,由其所在处室负责人组织开展。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梳理相关问题线索,制定谈话方案;

   2.实施提醒或警示谈话;

   3.实施主体将提醒或警示谈话内容记录于《提醒或警示谈话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条 批评教育。主要针对存在问题情节轻微,但尚不构成违纪的,严肃指出其错误所在,提出批评,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引以为戒。

   (一)实施主体:对象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由校(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对象为处室领导干部的,由其分管领导开展批评教育;其他党员由其所在处室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梳理问题线索,制定批评教育方案;

   2.实施批评教育,实施过程中应说明批评教育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被批评教育对象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3.实施主体将批评教育内容记录于《批评教育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八条 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主要针对党员需要公开说明的问题,要求其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将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组织监督。

   (一)实施主体:要求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由校(院)党委组织实施,并报市纪委、组织部派员参加;要求其他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由校(院)党委组织实施,分管该党员的校(院)领导参加,校(院)纪委、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派员参加。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提出会议议题;

   2.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被要求说明对象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

   3.实施主体进行归纳总结,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等事宜,并将有关情况记录于《民主(组织)生活会说明情况记录表》;

   4.对民主(组织)生活会有关材料归档留存;

   5.实施主体对被要求说明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责令检查。主要针对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令其深刻反省。

(一)实施主体:由校(院)党委或校(院)纪委、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责令检查内容、形式和实施时限;

  2.被责令检查对象作出口头检查或递交书面检查,并提出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明确整改期限;

   3.实施主体将责令检查相关情况记录于《责令检查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5.实施主体检查被责令检查人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 通报。主要针对党员所犯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错误,进行书面通报,对当事人和校(院)内其他党员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一)实施主体:由校(院)党委或校(院)纪委、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对党员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错误事实、性质、产生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

   2.实施主体将通报内容在全校(院)范围内公开;

   3.实施主体将通报内容记录于《通报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归档留存;

   5.实施主体对被通报对象的整改情况组织跟踪回访,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党员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一)实施主体:被诫勉对象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由校(院)党委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被诫勉对象存在其他问题的,处室领导干部由机关党委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其他党员由其分管校(院)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二)实施程序:

   1.对拟采用诫勉谈话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由校(院)纪委或者组织人事处提出,报校(院)党委批准后确定实施主体,由实施主体制定诫勉谈话方案;

   2.实施主体实事求是地向被诫勉谈话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填写《诫勉谈话情况记录表》;

   3.校(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在《诫勉谈话情况记录表》上签字后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各实施主体在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完毕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和相关材料汇总到校纪委,由校纪委按要求报送市纪委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提醒或警示谈话情况记录表

    2.批评教育情况记录表

    3.民主(组织)生活会说明情况记录表

    4.责令检查情况记录表

    5.通报情况记录表

    6.诫勉谈话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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