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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com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5-26  来源:

 

 

 

 

镇委校〔201644

 

 

57365.com关于进一步加强

科研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提升全市党校系统的决策咨询、理论宣传和学术研究水平,推进科研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全国、全省、全市党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党校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党校科研工作的地位与作用

   党校是市委重要组成部门,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承担着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重要功能。因此,党校的科研工作在定位上有别于普通高校及其他研究机构,其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坚持党校姓党这一基本原则。全市党校在科研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增强政治意、大局意、核心意、看识;必须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和中心工作开展决策咨询和应用研究;必须遵循正确的政治方向,恪守党纪党规;必须坚持严谨的科学规范和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

二、全力推动党校科研发展方式转型

   依照《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要求,全市党校科研转型的主要任务是:持续推进科研主攻方向朝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现实问题转型,持续推进科研投入方式向突出应用研究和突出决策咨询转型,持续推进科研产出方式向数量与质量并举和更加突出质量转型,持续推进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向“进内参、进决策、进批示”转型,持续推进应用研究成果向“进专题、进课堂、进社会”转型,持续推进学科建设向突出特色、集聚优势转型,持续推进科研组织方式向开放式、多元化合作转型,持续推进科研管理向规范化、信息化转型。

通过努力,到2020年左右,全市党校科研转型目标实现“五个明显”,即:科研转型速度明显加快,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投入比重明显加大,科研精品力作数量明显增多,决策咨询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科研成果的教学转化率明显提高。

三、不断提高科研工作组织化程度

进一步提高各类科研资源整合力度。在充分整合党校系统科研资源基础上,注重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发挥各学科专兼职教研人员主体作用,在专职教师指导下,充分发挥学员参与科研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开发利用各类学员的科研资源,对学员实施科研引导并提供有利条件。

进一步提高科研工作开放性。科研工作要面向社会,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学术界的合作交流。市委党校每年设计和发布校级课题,确认辖市区党校的重点研究项目。市委党校争取的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纵向科研项目,吸收辖市区党校科研骨干参加。市委党校争取的与高等院校、实际工作部门的横向合作项目,以及相关企业与乡镇(街道)委托的研究项目,吸收辖市区党校科研人员参加。

进一步提高科研活动的组织化程度。一是策划举办应用研究和调研成果交流会。由市委党校牵头,在辖市区党校驻地轮流举办全市性决策咨询成果或调研成果交流会议,原则上每年举办1次。市委党校积极争取与省级以上(含)党校、社科院、学会、研究院合作举办相关主题学术会议,原则上每2年举办1次。二是举办科研座谈会。座谈会以教研部门为主要单位,科研部门积极配合,邀请辖市区党校参加,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小型科研座谈或调研交流会。三是组织党校系统科研工作组织奖和优秀科研成果评审。由市委党校牵头,每23年组织1次全市党校系统科研工作组织奖评比和优秀科研成果评审,评审对象包括学术专著、专业论文、研究报告和专题教案,评审结果、表彰奖励在网上公示。

四、着力推进科研管理制度创新

充分发挥党的研究机构与智囊团作用,坚持以应用为目的、以改革为导向、以人才为关键,深入推进科研管理方式方法改革,着力完善科研约束和激励机制,及时健全更新相关科研制度规定。

切实加强对党校科研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常务副校长负总责,分管领导主抓、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配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校学术委员会职能及其运行机制。在重大应用课题形成与招标、重点决策咨询项目立项与结项评审、优秀科研成果评审、教学专题内容与教学方法研讨等业务工作中,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的专业把关和集体审核作用。在校学术委员会内部,实行专家组评审、投票决策等制度。

完善党校内部科研组织结构。在不增加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总数的原则下,对党校内部专兼职研究力量进行适当调配,保证有充足的专业力量从事决策咨询研究,保证相同相近学科的理论研究力量有效集聚,并注重特色学科(党建类、领导科学类、区域发展类)建设和学科优势发挥。借鉴其他党校做法,成立市情研究中心等一些专业研究机构。

完善科研人才培养制度。按照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一批师德高尚、学有专长、业绩突出、享有威望的研究型、教学型和综合型教师。采取脱产到重点高校走读、赴基层和实践部门挂职锻炼、举办理论骨干培训班、派员参加高层次学术会议、老教授实施传帮带等形式,大力培养有关学科的中青年研究人才。

完善内参采编与报送制度。完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报送、跟踪和反馈机制,加强对全市党校科研课题的跟踪服务。继续编办内参《决策参考》,突出其实用性、针对性和服务性,重点摘编调研报告和对策研究报告,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报送。提高编辑水准,加快报送速度。明确各辖市区党校、各部门、各主体班向本校内参供稿的任务。

完善科研经费保障制度。积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对党校科研工作的支持,构建科研工作专项经费合理增长机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解决科研经费总量不足、项目配套经费短缺的突出问题。对重点决策咨询研究项目以及高级别立项、高级别获奖、高级别批示成果适当加大资助力度。

附件:57365.com科研项目与成果资助管理办法       

 

 

               57365.com

   2016121

 

 

 

 

附件:

 

 57365.com科研项目与成果

资助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中共镇江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校科研管理制度与学校其他相关制度衔接配套,依照尊重规律、明确标准、激励为主、规范操作、便捷高效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科研项目与成果资助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条 资助原则

质量第一原则。鼓励教研人员坚持原创,多设计、申报高级别科研项目,多出科研精品,对质量好、层次高、影响大的科研项目及研究成果,实行重点资助。

就高不就低原则。同一项目的研究成果如被多次学术会议或多家刊物采用,以级别最高的会议或刊物为标准给予资助,不重复资助。

客观、公平原则。认定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均以立项、结项书面证明或科研成果原件为准,确保真实、有效。资助对象不仅包括本校全体专、兼职教师,还包括全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后勤工作人员等,确保资助机会均等、资助标准均等。

理论与应用并重原则。既鼓励理论创新,又鼓励应用创新。在充分发挥党校理论研究优势的同时,加大对决策咨询成果的资助力度。

资助主要作者原则。对项目主持者、项目主要参加者和成果独立持有人、合作成果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执笔人,适当加大资助比重。

“三位一体”原则。科研与决策咨询选题可来源于教学需求,教学专题也可来源于科研与决策咨询成果转化。为促进更多的科研与决策咨询成果进课堂、更多的教学需求进科研与决策咨询选题,学校积极推动教学、科研与决策咨询朝一体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 科研项目资助与管理

   2 科研项目概念界定

从项目来源上,科研项目一般可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及本校科研项目三类。其中:纵向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省、市级三个等级,横向科研项目的等级依据项目委托单位的级别认定。

纵向项目。该类项目是国家、省、市社科规划项目、人才工程项目、软科学项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工程项目(含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研究基地项目);中央、省级党校系统科研项目,国家行政学院系统科研项目;中央、省、市级党委、政府(综合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省、部级研究会立项的研究项目。

横向项目。该类项目是受社会上有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出版社、杂志社、研究所(会、室)、学会委托,或在上述单位招标时中标的科研项目。

校级科研项目。校级项目的级别,按照地市级认定。该类项目是从本校“年度课题研究指南”中选定并向校内公布的科研项目。凡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的横向合作项目,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

从项目认定层次上,科研项目也分为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包括:被相关立项文件明确或结项文件追认为重点的研究课题,均需要经我校科研管理部门认可。

一般项目。一般项目包括:各级立项和结项文件中明确的一般性研究课题。

3 纵向科研项目资助标准

财政拨付资助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标准为:国家、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基金项目按11配套资助,其他国家和省级项目按10.7配套资助;地市(厅)级哲学社会科学资助项目、软科学项目按10.6配套资助。

财政未拨资助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标准为:国家级重点项目3万元/项,一般项目2万元/项;省(部)级重点项目(含省社科规划办一般项目)2万元/项,省部级一般项目1万元/项;市(厅)级重点项目1万元/项,一般项目0.6万元/项;省委党校重点项目1.0/项,一般项目0.6/项。

校级项目分为资助项目和立项不资助项目。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为:重点项目0.6/项,一般项目0.4/项。

其他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各层面的重大项目等,如有文件明确的,以文件规定为准;如没明确的,由校委会讨论确定。

4 横向科研项目资助标准

凡由我校人员主持的不带经费的横向项目资助标准如下:国家级重点项目资助2万元/项,国家级一般项目资助1.5万元/项;省部级重点项目资助1.5万元/项,省部级一般项目资助1万元/项;地市级重点项目资助1万元/项;地市级一般项目资助0.6万元/项。

其他各类委托项目可参照横向科研项目资助标准。

5 学术著作项目资助标准

学术专著(含独著,三人以下的合著)被国家级出版社列入出版计划的(以依法签署的出版合同为准),每部资助2.0万元;被省级出版社列入出版计划的(以依法签署的出版合同为准),每部资助1.5万元。

学术编著(含教材、译著、论文集)被国家级、省级出版社列入出版计划的(以依法签署的出版合同为准),分别资助1万元/部、0.5万元/部。

以上学术著作,均指公开出版、具有合法刊号的著作,每部不得少于15万字。以独立作者身份申请资助的,申请者撰写的部分不得少于15万字;以合作身份申请资助的,申请者每人撰写的部分不得少于8万字。第一、第二作者非本校人员的著作出版项目,学校不予资助。

6 项目立项、结项与作者认定

各类科研项目的立项、结项与质量鉴定,均以项目发布单位出具的盖有公章的书面证明为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照项目立项级别认定其成果:项目成果以著作形式由出版社正式出版;论文在省级以上(含)刊物发表,累计发表字数大于7000字;已经获得该项目的结项证书;研究成果已经被国家(或省、市)级党委、政府领导人批示肯定或正式文件采用(须有相关机关的书面证明);研究成果被地市级(含)以上学术会议采用;项目研究报告通过项目发布单位的鉴定验收。

项目作者认定方法如下:我校人员以独立作者承担项目研究的,以及以第一作者身份研究并执笔与统稿的,按照项目主持者认定;以第二作者身份研究并承担大量实质性工作的,按照项目主要参加者认定;以其他身份参加上述项目研究的,按照一般参加者认定。

第三章 科研成果资助

7 科研成果资助范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科研成果资助范围:

被中国社科院(2008版)、北京大学(2008版)、南京大学(2010-2011版)认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被镇江市委、市政府及以上领导批示采纳和吸收的对策研究报告和调研报告;

公开出版有国家统一出版号的学术著作;

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规划办立项或省级以上党校立项的课题研究成果;

获地市级(含)“五个一”工程奖三等奖以上、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和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以上的成果;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省委党校、省社科联、省社科院、各省重点高校颁发的三等奖以上的科研成果;

副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或理论研讨会入选与交流的研究成果。

在地市级报纸和期刊(含内、外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在具有CN/ISSN出版刊号的省级和国家级普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参与撰写编著部分章节的参照本条规定)

地市级学术会议或理论研讨会入选与交流的论文和调研报告;

被国内外权威学术机构转载的已经公开发表过的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

8 学术著作成果资助

被国家级、省级出版社出版社的学术专著成果(以著作原件为准),分别资助3.0/部、2.5/部。

被国家级、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编著成果(以著作原件为准),分别资助2.0/部、1.5/部。主编(限前两名)、副主编(限前三名)另外分别资助每人1500/部、1000/部。

9 学术论文成果资助

论文被最权威核心刊物发表的,每千字资助3000元。

论文被权威核心刊物发表的,每千字资助2500元。

论文被一类重点核心刊物发表的,每千字资助2000元。

论文被二类核心刊物发表的,每千字资助1500元。

论文被三类核心刊物发表的,每千字资助1000元。

论文被普通核心刊物(指未被列入我校重点核心期刊目录范围的南大、北大、中科院认定的核心期刊),每千字资助500元。

论文被国家级、省级一般报纸(限理论版)发表的,每千字资助300元。

论文被国家级、省级一般期刊发表的,每千字资助250元。

论文被地市级(有ISSNCN刊号)报刊发表的,每千字资助200元。

上述论文,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的,每篇资助上限为8000字;在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每篇资助上限为6000字;在地市级报刊发表的,每篇资助上限为5000字。

10 内刊理论成果资助

在市委主办的《创新》、市人大主办的《民主建设》、市政协主办的《镇江政协》、市社科联主办的《镇江社会科学》、本校主办的《镇江党政干部论坛》上发表论文,每篇资助500元;在其他内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资助300元。

   11 理论宣传成果资助

为了更好地发挥党校宣传职能,我校与《镇江日报》

等单位合作,设立理论宣传平台。平台建设的相关费用由校委会商议决定;有关文章或研究报告被上述指定平台公开发表的,资助800/篇。

12 决策咨询成果资助

调研报告与对策研究报告被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等领导批示肯定,或其观点被上述机关的文件吸收、报告内容被上述机关的内参转载,每项资助50000元。

调研报告或对策研究报告被国家有关部委办局、江苏省委、江苏省人大、江苏省政府、江苏省政协等领导批示肯定,或其观点被上述机关的文件吸收、报告内容被上述机关的内参转载,每项资助20000元。

调研报告或对策研究报告被江苏省委党校、江苏省社科院、镇江市委、镇江市人大、镇江市政府、镇江市政协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或其观点被上述机关的文件吸收、报告内容被上述机关的内参转载,每项资助10000元。被上述机关的副职领导批示肯定的,每项资助5000元。

13 学术会议成果资助

论文入选国际性学术会议且作者获准赴会的,每篇资助3000元;

论文入选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联合国相关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的,每篇资助2000元;

论文入选国家各部委、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国家级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的,每篇资助1000元;

论文入选省委党校、各省重点高校、省社科联()、省级专业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的,每篇资助600元。

论文入选地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市委党校、市社科联或同级部门主办(或联办)的学术会议的,每篇资助300元。

认定上述论文时,资质证明材料和成果原件二者必须齐备。

14 科研成果获奖追加资助

在地市级及其以上政府组织的科研评奖中获奖(包括:国家、省、市级政府哲学社会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个一”工程奖,省级以上党校系统的奖励,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社科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以上的奖励),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奖励额度,依次给予3倍、2倍、1倍的获奖追加资助。

若科研成果在正规机构评奖活动中获奖,没有明确奖励额度的,不论等次,分别给予国家级4000/项、省级2000/项、市级500/项的追加资助。

两人合作完成的获奖成果,第一、第二作者分别享受追加资助的60%40%。三人及其以上合作完成的获奖成果,主要作者享受70%的追加资助,其他作者享受30%的追加资助。

15条 学术文献转载资助

凡被《新华文摘》转载的论文,另资助1000/千字;凡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复印中心翻印的论文,另资助800/千字;凡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摘的论文,另资助600/千字;凡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或《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论点摘编的,另资助600/千字。

凡被SCIEIISTPSSCI等国际性权威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视同江苏省委党校认定的一类核心刊物给予资助;凡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复印中心转载的论文,视同江苏省委党校认定的二类核心刊物给予资助。论文正式发表之后被其他报刊转载,按照其等级给予资助。

上述资助的转载文献中,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对策研究报告的资助上限为8000字,论点摘编、书评、文献综述的资助上限为4000字,报纸理论版文章的资助上限为6000字。

16 科研成果资助说明

作者申报的科研成果,应当在正刊发表,并具有合法刊号。凡在各类期刊的增刊或专辑(或报纸的非理论版)上发表的,一律不予资助。

在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不得低于4500字。在报纸上发表论文,每篇不得低于2000字。字数不足的,可按照实际字数资助,但仅计算1/2科研工作量。

同一项科研成果在多个刊物发表的,按照最高标准资助一次。

调研成果被报刊公开发表、学术会议采用的,分别适用于论文发表和论文入选会议资助。

合作完成的著作、论文、研究报告,每个作者应当享受的资助由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作者自主分配。

第四章  本市党校系统科研评奖

17 全市党校系统科研评奖

为及时交流科研成果,促进全市党校系统科研水平不断提升,扩大党校系统科研影响力,全市党校系统每年组织一次理论研讨与论文评选活动。依据全国或全省党校系统科研评奖要求,全市党校系统也将组织科研评奖活动。

18 本校年度科研评奖

本校适时组织年度优秀科研等级奖的评选。

第五章 附则

19 核心期刊类别认定

   一类、二类和三类重点核心刊物的认定,按镇委校[2013]21号文件(关于公布2013版重点核心刊物认定目录的通知)执行。

20 出版社类别认定

按镇委校[2010]27号文件的附件(出版社学术级别认定标准)执行。

21 资助经费审批与兑现

为缩短科研产出周期,提高科研组织效率,实行科研项目与成果动态申报、动态审批与动态兑现制度。

项目资助经费使用、经费审批和兑现方式等,由校委会研究决定。

22 科研工作量设置与考核

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科研处协助,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该办法由校委会审定和解释,组织人事处负责实施。

23 其他

   本办法已由校委会审定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校委会另行研究。

57365.com原印发的相关科研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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