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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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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行政学院

 

镇委校〔201735

 

 

关于印发《镇江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

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预算法和《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苏办法[2016]37 号),根据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2017 年市级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镇财预[2017]3 号),经校(院)研究同意,现予印发《镇江市委党校(镇江市行政学院)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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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委党校(镇江市行政学院)

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预算法和《 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苏办法〔 2016 37 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2017 年市级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财预〔 2017 3 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提高预决算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参照市级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决算公开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三条 校(院)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负责本校部门预算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公开本校(院)的预决算信息;

(二)对校(院)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申请公

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预算公开内容:主要是校(院)概况、校(院)预算表、校(院)预算安排情况说明、名称解释四个方面。

校(院)概况包括:校(院)职责、机构设置、编制及人员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校(院)收支预算编制的相关依据及测算分析情况。

校(院)预算表包括:收支预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按功能分类到项级)、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按经济分类到款级)、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表、“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政府采购预算表等12 张表。

校(院)预算安排情况说明应包括:单位年度收支预算安排情况;对“三公”经费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对重大项目资金安排或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的预算安排,结合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加以阐述;对重要指标进行上下年度的比较和分析;对各政府采购项目就项目用途、采购方式进行说明等。

名称解释主要对单位公开预算表中的相关专业名称进行解释说明。

(二)决算公开内容:主要是校(院)概况、校(院)决算表、校(院)决算情况说明、名称解释四个方面。

校(院)概况包括:校(院)主要职能、校(院)决算单位构成情况、当年度校(院)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校(院)决算表包括:收支决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按功能分类到项级)、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按经济分类到款级)、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表、“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政府采购决算表等12 张表。

校(院)决算情况说明应包括:校(院)决算年度收支情况、财政拨款预算执行情况和“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等;“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要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相关明细信息。

名称解释主要对校(院)公开决算表中的相关专业名称进行解释说明。

(三)政府采购信息(涉密项目除外)公开内容:校(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按照《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财购〔 2015 51 号)要求,做好采购项目信息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表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五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方式:镇江市委党校网站(http://www.gxd-sz.com/ ) “部门预决算”专栏公开并长期保留。

第六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 日内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院)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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